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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山政府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持《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到辖区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限等。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再办理停业。
 
    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验照业务咨询电话(点击进入)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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